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進創新驅動發展若干實施意見》(豫發〔2015〕13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豫政〔2015〕31號),實施“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工程,在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中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成長速度快、發展潛力大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促進其做大做強,為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提供支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是具有較完善的技術創新體系、創新機制及與之相適應的科研投入;具有一定的硬件平臺條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或服務;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和良好的成長性;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較強融資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三條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的備案、監管、評估獎勵等工作。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科技管理部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地方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備案的組織申報、審核推薦、復核和日常監管工作,可制訂相應的實施辦法和細則。
第二章 備案對象和備案程序
第四條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備案對象是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管理系統”(zxqy.hnkjt.gov.cn)中備案,各年度數據填寫完整的A類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五條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分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與“科技小巨人”企業。
第六條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備案條件:
(一)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1億元以下;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成長性,前兩個年度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平均增長率達到20%以上;
(三)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主營業務突出,產品或服務特色鮮明,近三年至少有1項新成果、新技術或專利(知識產權)申請;
(五)企業管理制度健全,技術、經營管理團隊穩定,信用狀況良好,三年內無不良征信記錄和違法記錄。
第七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備案條件:
(一)企業備案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含1億元);
(二)企業建有市級以上研發平臺,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主營業務突出,產品或服務特色鮮明,近三年至少有3項新成果、新技術或專利(知識產權)申請;
(四)企業管理制度健全,擁有較高水平的技術、經營管理團隊,信用狀況良好,三年內無不良征信記錄和違法記錄。
第八條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備案程序:
(一)企業申請。已備案科技型中小企業對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要求的,在備案管理系統中提交“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備案申請。
(二)審核推薦。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在備案管理系統中受理企業提交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備案申請,經審核后符合備案條件的在備案管理系統進行確認并添加審核意見,正式行文推薦至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有異議的和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注明原因并在備案管理系統中退回。
(三)備案入庫。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備案管理系統備案,納入“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庫進行管理,下發“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備案文件和證書。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九條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培育期為三年。“科技小巨人”企業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培育期滿后,地方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復核企業資格,在備案管理系統確認或取消,并將審核結果正式行文至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備案管理系統備案。確認(備案)后培育期重新計算。
第十一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有效期滿后,地方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復核企業資格,在備案管理系統確認或取消,并將復核結果正式行文至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備案管理系統備案。確認(備案)后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十二條 對培育期(有效期)滿,經復核符合“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條件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下發復核文件和新證書。
第十三條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在培育期內達到“科技小巨人”企業條件的,企業通過備案管理系統提交升級“科技小巨人”企業申請,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在備案管理系統中受理企業提交的升級申請,經審核后符合備案條件的在備案管理系統進行確認并添加審核意見,正式行文推薦至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有異議的和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注明原因并在備案管理系統中退回。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備案管理系統備案,即成為“科技小巨人”企業。升級為“科技小巨人”企業后有效期重新計算。省級科技管理部門下發“科技小巨人”企業備案文件和證書。
第十四條 培育期(有效期)內,發現有不良征信記錄或違法記錄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取消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資格,此類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備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條 經備案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采取后補助的方式擇優給予支持。培育期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成長為“科技小巨人”企業的,再給予獎補。鼓勵地市給予配套支持。
第十六條 地方科技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有關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的政策措施,促進企業創新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